保全業法規定:
第8條(保全業應有之設備)
﹝1﹞經營保全業應有左列設備:
一、固定專用之營業處所。
二、自動通報紀錄情況管制系統設備。
三、巡迴服務車。
四、運鈔車:經營第四條第二款之業務者,應有特殊安全裝置運鈔車。
五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經營項目核定應有之設備。
﹝2﹞前項第三款巡迴服務車及第四款特殊安全裝置運鈔車應有之設備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保全業法施行細則:
1. 申請籌設許可
設立保全公司前,必須向中央主管機關(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)提出申請,並附上以下資料:
a申請書及營業計畫書,說明公司名稱、營業處所、經營業務項目、資本額及執行保全作業方式。
b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無特定犯罪前科切結書。
c營業場所及庫房租賃契約或所有權證明、使用執照或合法使用證明。
d營業場所及庫房安全設備圖說,包括防盜、防火、防災設施。
e保全人員服裝圖說及裝備種類、規格,及訓練計畫。
f投保責任保險金額及保險單條款切結書。
2. 營業場所要求
a必須為固定專用營業處所,不得與其他公司混用。
b需向當地建設機關申請可登記為營業處所的證明函。
c營業場所需符合防盜、防火、防災等安全規範,並提供照片及圖說。
3. 設備與車輛規範
a自動通報紀錄情況管制系統、巡迴服務車及運鈔車(如經營現金運送業務)需符合安全規範。
b系統設備在尚未營業前需先行裝設,以利主管機關檢查。
4. 公司設立登記
a取得籌設許可後,須於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。
b公司名稱須包含「保全」字樣,如「○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」。
c設立分公司亦需依相同程序申請許可及登記。
5. 審核時程
a中央主管機關審核設立案一般需1至7日,地方警察局轉送審查則約7至35日,整體流程約56日內完成。
b若逾六個月未辦妥公司設立登記,主管機關可撤銷籌設許可。
6. 人員與保險要求
a保全人員需完成職前專業訓練,至少一週、40小時以上。
b公司需投保責任保險,金額由主管機關規定,以保障執行保全業務時的賠償責任。
7. 經營業務範圍
保全公司可經營的業務包括:
a系統保全、防盜、防火、防災設備規劃、設計、安裝及維護。
b現金或貴重物品運送安全維護。
c人身安全維護。
d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保全業務。
透過以上步驟,申請人即可合法設立保全公司,並依規定開展保全業務。
保全公司業務檢查要點:
1.合法登記的保全業者需由主管機關管理,並進行半年檢查。
2.若發現保全業者不法事證,將由主管機關進行適當處罰。
這些要點旨在確保保全業務的合法性和安全性,並維護社會治安及人民權益。
詳細連結: 保全業之管理
